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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 題:明確“開門殺”“好意同乘”責任劃分、引導電動自行車強化規(guī)則意識……這些案例值得關注
新華社記者馮家順
道路交通安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。最高人民法院10月30日發(fā)布6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,引導交通參與人安全出行、文明出行,構建良好交通秩序。
日常生活中,車內(nèi)人員疏于觀察,貿(mào)然打開車門與他人發(fā)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,俗稱“開門殺”。在一起案例中,辛某某駕駛機動車載客,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,乘客陳某開門時也未充分注意,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周某某發(fā)生碰撞,造成周某某受傷,車輛受損。
人民法院認定駕駛人和乘車人同屬機動車一方,乘客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,保險公司應予賠償,超出保險賠付部分由侵權人承擔。最終判決:保險公司賠償周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4萬余元,辛某某賠償周某某4200元,陳某賠償周某某1800元。
該案裁判既充分發(fā)揮保險保障作用,及時救濟受害人,又強化駕駛人、乘車人安全責任意識,警示駕駛人、乘車人均應謹慎注意,避免小疏忽引發(fā)大事故。
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僅涉及車輛駕駛人、受害人,還可能涉及乘車人、保險公司、網(wǎng)約車平臺公司等多方主體。
在“趙某訴錢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”中,錢某駕駛機動車搭載趙某回村途中,車輛撞到路中的障礙物,失控撞向路邊燈柱發(fā)生交通事故,造成趙某受傷。公安交管部門認定,錢某負事故全部責任。
審理法院認為,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(guī)定“好意同乘”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。本案中錢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,趙某在車輛后排乘坐但未系安全帶對損失的擴大也有過錯,最終判決錢某對趙某的損失承擔70%的賠償責任。
近年來,網(wǎng)約車已成為社會公眾日常出行的重要選擇。網(wǎng)約車平臺公司作為承運人,是否應當保障乘客的乘車安全?
在“陳某某訴某科技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”中,網(wǎng)約車司機唐某某在駕駛過程中因操作不當,導致車輛撞向路邊護欄,造成乘客陳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。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唐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。
人民法院認定,乘客和網(wǎng)約車平臺公司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,依法判決網(wǎng)約車平臺公司對乘客損害承擔承運人責任并進行賠償,既合理認定事故責任,保障受害人救濟權利,也督促網(wǎng)約車平臺規(guī)范管理,共同守護安全底線。
近年來,電動自行車以其輕便、快捷、自由度高的優(yōu)勢,逐漸成為人們的重要出行選擇。同時,電動自行車因違規(guī)行駛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時有發(fā)生,這種情況下是“誰弱誰有理”嗎?
在“賀某訴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”中,李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,與賀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(系機動車)發(fā)生碰撞,造成賀某受傷。公安交管部門認定,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,賀某無責任。司法鑒定意見認定賀某誤工期100日,營養(yǎng)期45日,護理期30日。賀某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李某某賠償各項損失。
審理法院綜合考慮賀某過錯程度、損害后果以及機動車、非機動車的危險程度、避險能力等因素,最終判決:李某某賠償賀某各項損失共計1.9萬余元。案件審理法官表示,判令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,有利于引導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強化規(guī)則意識與風險意識,對構建權責清晰、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有參考意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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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 題:明確“開門殺”“好意同乘”責任劃分、引導電動自行車強化規(guī)則意識……這些案例值得關注
新華社記者馮家順
道路交通安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。最高人民法院10月30日發(fā)布6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,引導交通參與人安全出行、文明出行,構建良好交通秩序。
日常生活中,車內(nèi)人員疏于觀察,貿(mào)然打開車門與他人發(fā)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,俗稱“開門殺”。在一起案例中,辛某某駕駛機動車載客,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,乘客陳某開門時也未充分注意,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周某某發(fā)生碰撞,造成周某某受傷,車輛受損。
人民法院認定駕駛人和乘車人同屬機動車一方,乘客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,保險公司應予賠償,超出保險賠付部分由侵權人承擔。最終判決:保險公司賠償周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4萬余元,辛某某賠償周某某4200元,陳某賠償周某某1800元。
該案裁判既充分發(fā)揮保險保障作用,及時救濟受害人,又強化駕駛人、乘車人安全責任意識,警示駕駛人、乘車人均應謹慎注意,避免小疏忽引發(fā)大事故。
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僅涉及車輛駕駛人、受害人,還可能涉及乘車人、保險公司、網(wǎng)約車平臺公司等多方主體。
在“趙某訴錢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”中,錢某駕駛機動車搭載趙某回村途中,車輛撞到路中的障礙物,失控撞向路邊燈柱發(fā)生交通事故,造成趙某受傷。公安交管部門認定,錢某負事故全部責任。
審理法院認為,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(guī)定“好意同乘”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。本案中錢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,趙某在車輛后排乘坐但未系安全帶對損失的擴大也有過錯,最終判決錢某對趙某的損失承擔70%的賠償責任。
近年來,網(wǎng)約車已成為社會公眾日常出行的重要選擇。網(wǎng)約車平臺公司作為承運人,是否應當保障乘客的乘車安全?
在“陳某某訴某科技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”中,網(wǎng)約車司機唐某某在駕駛過程中因操作不當,導致車輛撞向路邊護欄,造成乘客陳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。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唐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。
人民法院認定,乘客和網(wǎng)約車平臺公司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,依法判決網(wǎng)約車平臺公司對乘客損害承擔承運人責任并進行賠償,既合理認定事故責任,保障受害人救濟權利,也督促網(wǎng)約車平臺規(guī)范管理,共同守護安全底線。
近年來,電動自行車以其輕便、快捷、自由度高的優(yōu)勢,逐漸成為人們的重要出行選擇。同時,電動自行車因違規(guī)行駛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時有發(fā)生,這種情況下是“誰弱誰有理”嗎?
在“賀某訴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”中,李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,與賀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(系機動車)發(fā)生碰撞,造成賀某受傷。公安交管部門認定,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,賀某無責任。司法鑒定意見認定賀某誤工期100日,營養(yǎng)期45日,護理期30日。賀某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李某某賠償各項損失。
審理法院綜合考慮賀某過錯程度、損害后果以及機動車、非機動車的危險程度、避險能力等因素,最終判決:李某某賠償賀某各項損失共計1.9萬余元。案件審理法官表示,判令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,有利于引導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強化規(guī)則意識與風險意識,對構建權責清晰、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有參考意義。
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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